在那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当即解除劳动合同
劳动合同的解除,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,解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。国内《劳动合同法》在规定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时,就劳动者有过错和劳动者无过错两种状况作了不一样的规定。
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:
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;
紧急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规范的;
紧急失职,营私舞弊,给用人单位导致重大损害的;
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打造劳动关系,对完本钱单位的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干扰,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,拒不改正的;
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;
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。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薪资后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:
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,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,也不可以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;
劳动者不可以胜任工作,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职位,仍不可以胜任工作的;
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,导致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,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,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共识的。
这里需要特别提出的是,依据《劳动法》的规定,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,工会觉得不适合的,有权提出建议。假如用人单位违反法律、法规或者劳动合同,工会有权需要重新处置;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,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。如此做,不只有益于维护企业经营者的权威,帮助企业行政方面更好地行使职权,也有益于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,稳定职工情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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